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新建、改建县道应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有序推进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后实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