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