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出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三)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