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