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排水户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