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填埋沟渠、填埋坑塘或者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