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置第十八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泥量去向和用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