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依据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网,按照规定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统一标识的排水井盖。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