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