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宣传平台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并依法公开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河道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