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河长制,全面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

市、区及有关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有关村(社区)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分别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