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