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估、预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状况。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