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估、预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