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大设施设备、物资和技术等投入,提升污水处置能效,确保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向思茅城区河道排放。河道周边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并统一接入污水管网。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