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及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侨资在省内兴办的企业、事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华侨投资待遇。前款所称的侨资,是指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币本息和国外亲属或者社团赠送的款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