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各类企业、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归侨、侨眷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对学成回国的归侨、侨眷兴办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