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侨资在省内兴办的企业、事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华侨投资待遇。

前款所称的侨资,是指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币本息和国外亲属或者社团赠送的款物。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