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引导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