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引导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社会公众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