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在招商引资、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信用状况。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