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