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