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六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