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对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