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对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