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活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和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