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共享,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