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