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