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