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减少健康危害,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