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建设工地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