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政府兴建和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秩序、安全和教学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