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处置等设施规划建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