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鼓励组织健康检查,预防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