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鼓励组织健康检查,预防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