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技能的培训,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