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轮滑、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车行道上拦乘车辆的。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