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受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受理方式、途径和反馈时间等,及时受理工作建议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