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评估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及时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方案、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