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评估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及时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方案、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