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道路智慧交通秩序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先进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基础路网、实时路况、公共交通、停车场所等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智能化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