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吸烟监测、评估、指导工作,并制定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