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劝阻违法吸烟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