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