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和区(市)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