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实施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本市文明称号评选;已经获得文明称号的,依法提请撤销其称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