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机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礼貌、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物业、保安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