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礼貌、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物业、保安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