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机制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确定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