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形成良好家风、文明乡风等,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营造和谐邻里关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