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促进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大熊猫国家公园、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川西林盘等生态环境,自觉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系统,不得向河流、湖泊、湿地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保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避免开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规范野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严格执行政府禁火令,严防森林火灾;
(五)其他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