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二)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患者及其家属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不得影响医疗卫生人员的诊疗活动;(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和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五)其他符合医疗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