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