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