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