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