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原备案民政部门。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制定安置方案。原备案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